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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09:54
来源:本站
社旗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社旗县慈善总会,英文译名:Sheq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SQCF。
第二条 社旗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社旗县内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县性、联合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境内。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于社会爱心人士和困难群体,成就爱心,开展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社旗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社旗县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社旗县赊店镇中山货街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建立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县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县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八)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我县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各乡镇(街道)慈善事业的发展;总结各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加强与县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九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本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有关职能部门初审,报秘书长审核,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办公室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总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从分发挥会员资源优势,通过捐赠善款善物、贡献专业知识和服务等方式,为社旗慈善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协助总会发展新会员,完成总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由本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该单位书面通知本会。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名称变更、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决定终止的会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选举理事,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旗县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 6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旗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 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 日内报社旗县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或由社旗县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社旗县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委派李天涛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社旗县民政局党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登记事项、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捐赠以及大额捐赠情况、公开募捐情况、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实施慈善项目情况、财产管理情况、保值增值情况、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业务活动情况;
(三)本会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薪酬的情况,理事会召开和决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专项基金等机构建设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五)接受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受到表彰、处罚的情况,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税收优惠资格等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事项;
(二)组织章程;
(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信息;
(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事项的情况;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保值增值活动信息。
本会适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相关新闻、公开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第五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对已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六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九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本县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本县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七十条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七十一条 本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会的账户,由本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捐赠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七十三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七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七十五条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七十八条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七十九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
第八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不在本会取得工资薪金,工作人员福利、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八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八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旗县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社旗县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经社旗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接受监督
第八十九条 本会举办重大活动要事先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十条本会自觉接受、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等级评估,认真整改有关问题,不断提高内部治理水平。
第九十一条本会积极支持监事会的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依法开展行业自律。
第九十二条本会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动邀请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的意见。
第九章 廉洁自律
第九十三条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总体要求,围绕增强依法自治能力,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基金会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四条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九十五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廉政法规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30日第一届第九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